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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建设亟待补齐法律短板

梁发芾 法治周末报 2023-05-15

▲ 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资料图

全文共1396字,阅读大约4.1分钟。

本文首发于法治周末

4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出席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指出:“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


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充分释放海南发展潜力,发展扩大海南发展空间,使海南在全面扩大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自由贸易港实行区别于国内其他地区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属于经济特区的范畴。


中国香港就是世界上最有名的自由港。香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加上港府的积极不干预政策,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最自由、最开放的自由贸易港。除特殊商品外,香港的一般商品进出口无需缴纳任何关税,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权利。


香港的金融业也高度发达,货币可以自由兑换,资金可以自由进出。香港还有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企业无论内外均一视同仁,人员和货物通关都极其便利。香港的以上特点,有助于直观地理解自由贸易港的主要特点。


自由贸易港本质上是一处“经济飞地”,货物、服务、金融和人员自由流动是自由贸易港的本质特征。为保证自由贸易港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特色,必然要有配套而完善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


建设自由贸易港需制定统一完整的优惠政策,以充分吸引外商和外国投资者。要保障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首先就要保障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条件优于周边港口。我国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应该包含优惠而稳定的税收政策,长期稳定、透明度高的经济政策,灵活且有保障的金融政策等。


建设自由贸易港还需要创新管理体制,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要充分简政放权,秉持非必要不干预的原则,理顺与专业机构的职能与角色,通过事后监管,考核与评价自由贸易港的经济活动。


自由贸易港实行“境内关外”监管模式,除了国土安全和移民等部门外,港区内部可不设政府机构或仅以最小化原则设置最为简化的政府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保障经营者的高度自主权,须营造自由、低成本的营商环境;自贸港一般不把税收作为设立动机,综合税负率要低,港区财政实行自收自支。总之,自由贸易港必须是政府规模的最小化和机构、职能的简单化。


自由贸易港需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津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自由贸易港高度市场化运行机制有效运转的保障。然而,目前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商事仲裁等企业权益保护制度比较缺乏,这些都是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法律短板。


自由贸易港所在的区域又是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特殊区域,是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济形式的组合,还是各种生产关系的组合,要将这些不同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纳入统一的规范下进行,必须建立完整的法津体系来保障实施,实行专门立法。


同时,为了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需要尽可能在结合中国实际的情况下,衔接国际通行惯例与国际自由贸易港法律,以保障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安全与效率,如在投资争端与纠纷的解决和商事仲裁等方面,应该解决市场准入障碍,引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


总之,自由贸易港的核心是自由,只有建立如上各类政策和法律制度,货物、服务、金融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就有了保证,自由贸易港就会真正发挥其潜力,为继续扩大开放作出贡献。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作者/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梁发芾

编辑/代秀辉 王硕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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